組織章程 |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家長委員會組織章程
98年6月21日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家長委員會成立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本校學生在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班級家長委員代表選出後七天內,將家長委員之姓名電話資料送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四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五條 班級家長委員任務如下: 一、代表該班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至三人,依班級人數多寡而定。 四、班級家長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委員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候補委員六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另前項委員總額內各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暨原住民學生家長,各由該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如無該情況家長委員,由常務委員會另行聘任之。 常務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會議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常務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八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三至四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委員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所遴聘顧問。 九、執行本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參與本會會議與提出有關建議與議案。 二、提供學校相關建議與校方。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二條 每學年開學後三週由各班於班會推選出班級家長委員代表。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二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常務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委員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常務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常務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邀請校長、處室主任及相關人員列席指導。 第十七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各項會議所訂之家長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八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定之。 家長委員會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家長委員會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校就近之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委員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常務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出納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會員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工作小組簡則由家長委員會另訂。) 第二十二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委員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委員會議事規則,另訂相關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二十五條 本組織章程常務委員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公告於本校家長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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